(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华群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78号请求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468号三楼和睦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徐森林,董事长。被请求人:沈华群。请求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沈华群发生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请求人家庭房产基本登记信息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被请求人沈华群家庭房产基本登记信息予以调取或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褚 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