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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立红与李永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