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许国洋与周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洋,周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许国洋,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告周基国,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洋与被告周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国洋负担。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