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7-23
案件名称
庄明魁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庄明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庄明魁,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53236-8,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中路186号。法宝代表人:李国宏,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明魁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庄明魁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