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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卢访贤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访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86号罪犯卢访贤,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佛座坳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长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访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9年9月22日交付执行。2009年12月4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分别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访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任何违规行为发生,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制鞋车缝劳作以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访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访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