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陶兴兵、汤立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兴兵,汤立丽,沈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91号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兴兵,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汤立丽,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沈晖荣,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兴兵、汤立丽、沈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孔晓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