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吴全聚与张云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全聚,张云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25-1号申请人吴全聚,被申请人张云初,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高民保字第1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云初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甄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