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栗友与邯郸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友,邯郸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69号原告栗友。被告邯郸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顺利,该公司经理。原告栗友诉被告邯郸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栗友承担。审 判 员  周长代人民陪审员  安李梅人民陪审员  王天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