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殷某与石某、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石某,张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殷某。被告石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石某、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殷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石某继承的原殷延海所有的坐落在微山县微山岛乡大官村环路码头南面的门面房(包括院落)(查封价值3682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石某继承的原殷延海所有的坐落在微山县微山岛乡大官村环路码头南面的门面房(包括院落)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朱廷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