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池国俊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国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805号罪犯池国俊,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国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13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池国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池国俊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850元,上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135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7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池国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池国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池国俊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国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7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