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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房地产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05-2号原告何某,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住所:襄阳鱼梁洲管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河南省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何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05-1号财产保全财产裁定,查封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河南省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何某同意解除对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河南省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彭云飞审 判 员  晏大欣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