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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全体员工与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全体员工代表人:钟富刚、余代均、陈飞飞、汪吉、何家宝。被申请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全体员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现存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及成品予以查封(详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及成品清单)。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全体员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现存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及成品(详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清单)。查封期间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担保人负责共同组织人员看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罗 永审判员 桂 郁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桂岁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