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与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刘××,农民。被告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