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王建华。委托代理人高健美,海门市江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城市花园19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朱井国,总经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国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健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华诉称,锦国公司承包了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瑞园小区南通0312地块改造工程。2012年2月8日,锦国公司项目代表陆松林与原告订立内部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将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瑞园小区2#、3#、4#楼室内涂料、油漆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约完成上述工程。2012年5月8日,锦国公司项目部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出具证明一份,确定总价为25.7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计25.7万元,支付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时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锦国公司辩称,锦国公司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陆松林并非锦国公司工作人员,锦国公司也未授权其代表公司对外签约,原告应直接向陆松林主张权利。原告并没有与锦国公司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原告系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经审理查明,锦国公司承建南通市瑞园小区部分工程。2012年2月8日,锦国公司瑞园小区项目部将瑞园小区2#、3#、4#楼室内涂料、油漆承包给王建华施工。项目部与王建华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量计算方法为2号楼平方结算,阁楼、车库分别按标准层计算建筑面积;地下车库做防霉涂料,按展开面积结算平方;别墅(2-3)号楼阁楼、车库分别按标准层计算。工程价格及付款方法为内墙按建设面积20元∕m2,防霉涂料展开面积22元∕m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95%,余款5%年底付清;施工期间由工地管理人员批准,可预支部分生活费,但不得超过发生工作量的50%。上述工程结束后,2012年5月8日,经阚汇泉经手结算,出具证明一份:“兹有内墙涂料工程量为壹万壹仟陆佰捌拾叁平方米,合同价为贰拾贰元每平方米,合计总价金额为贰拾伍万柒仟元正,特具此条。”同年5月9日,祝志华在证明上标注“情况属实”。其后,锦国公司出具一份瑞园工地所欠人工工资列表,其中王建华欠313550元。王建华在庭审中陈述,313550元中包含其他工程的工程款56550元及瑞园小区工程25.7万元,并提供了其他工程的结账清单。上述工程现已交付使用。上述事实有,内部承包合同、证明、瑞园工地所欠人工工资列表、结账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锦国公司瑞园小区项目部将部分涂料、油漆工程分包给王建华施工的事实,锦国公司虽在答辩时予以否认,但王建华提供的瑞园工地所欠人工工资列表表明锦国公司对于锦国公司瑞园小区项目部的分包行为予以了追认。由于王建华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该分包合同无效。鉴于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锦国公司也与王建华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因此锦国公司应参照结算数额向王建华支付工程价款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一次性给付被告王建华工程款25.7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55元,由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55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信息: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 判 长 巫劲松审 判 员 余雪松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路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