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闲公司诉贵州金源华府置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2号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47139-7。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锦绣江南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德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4156001。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新城区二号路。法定代表人曹福青,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钟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