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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黄列民与李军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列民,李军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332号原告:黄列民。被告:李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列民与被告李军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列民于2015年1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