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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二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朱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二初字第025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2009年7月,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4年3月16日被抓获,同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取保候审。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4)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4年11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增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中旬,被告人朱某向丰某讨要欠款人民币18000元,但丰某无力偿还,被告人朱某遂将丰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该银行卡内尚透支人民币13990.53元)及身份证借走。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朱某持上述银行卡及身份证至位于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锡义路的某便利店,谎称其系持卡人丰某,以支付手续费人民币280元为诱饵,让便利店经营者杨某代为垫付银行卡内透支的款项,待银行卡恢复透支功能后,再由杨某刷卡人民币14000元作为归还。2014年2月24日、25日,杨某先后两次为上述银行卡还款共计人民币14000元,朱某得知后,随即将该银行卡挂失并申领新卡,从而使杨某无法从银行卡内刷取代为垫付的款项。被害人杨某发现被骗后,于2014年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3月16日在无锡市锡山区将被告人朱某抓获。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杨某退赔人民币5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杨某的报案笔录和辨认笔录,证人丰某的证言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存款凭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朱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朱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退出赃款人民币8300元(该款由本院暂扣)。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积极退赃,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八千三百元,返还被害人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倩倩人民陪审员  孔东发人民陪审员  奚静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章慧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