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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魏远文、谢志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魏远文,谢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被执行人魏远文,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谢志容,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4251.64元给付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志文、谢志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