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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吉虎与赵安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虎,赵安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陈吉虎,农民。被告赵安国,系房县天顺电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虎与被告赵安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吉虎负担。审判员  闻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