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07441-6。法定代表人奚新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波,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长张文浩代理审判员 鲁 艺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