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朱天义 与被执行人 姜民进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义,姜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朱天义,男,1951年生,汉族,住桐柏县大河镇六里村朱家庄。被执行人姜民进,男,汉族,住桐柏县大河镇六里村土门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桐平民督字第162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姜民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0.094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天义与被执行人姜民进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文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