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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段双娥与被告济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双娥,济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段双娥,女,汉族。被告济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心。原告段双娥诉被告济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以来,被告多次购买其水果,累计欠款36616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36616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双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