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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丰中领与孙运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中领,孙运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666号原告丰中领,居民。被告孙运表,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丰中领与被告孙运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丰中领申请对被告孙运表在本院交纳的保证金2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运表在本院(2014)费保字第721号案中交纳的保证金2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次查封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自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献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