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3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苏安胜与张乃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安胜,张乃国,济南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3710-1号原告苏安胜,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济南八达豪运旅游汽车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涵,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济南市中律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张乃国,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薛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珀,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安胜与被告张乃国、济南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安胜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安胜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苏安胜负担。审判员 郭常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乌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