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郜金峰申请执行邵全国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金峰,邵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1-270-1号申请执行人郜金峰,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邵全国,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债权纠纷申请执行人郜金峰申请执行邵全国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我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汝民再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邵全国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债务已经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亚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