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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27号原告区某某,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农民,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区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区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区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宇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