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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复件 王炳新与仇源荣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新,仇源荣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王炳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韦仲深,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仇源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新诉被告仇源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炳新经本院传票传唤于应到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被告仇源荣在庭审中称因原告王炳新于应到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请求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为1721元,由原告王炳新负担。审 判 长  黎巧聪审 判 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符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水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