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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许连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60号罪犯许连福,男,1985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永顺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州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许连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个月四天,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并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2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5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6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于2013年7月,该犯在生活门检查时,未戴联号牌,扣1分,该犯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以后的改造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2.7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连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连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