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36号原告:周某。被告:沈某。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