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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卞巧生与汤来居、朱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巧生,汤来居,朱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838号原告卞巧生,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火卫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来居,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朱辰,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巧生与被告汤来居、朱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巧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青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