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运刚诉王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刚,王秋华,南召县四棵树华磊石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黄运刚,男,满族,生于1971年12月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被告王秋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6日,住湖北省鄂州市燕矶镇。被告南召县四棵树华磊石业。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建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