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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召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运刚诉王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刚,王秋华,南召县四棵树华磊石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黄运刚,男,满族,生于1971年12月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被告王秋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6日,住湖北省鄂州市燕矶镇。被告南召县四棵树华磊石业。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建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