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明江与崔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江,崔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刘明江,农民。被告崔向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江诉被告崔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江请求撤回对被告崔向东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江承担。审 判 员 王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