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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与大唐淮北发电厂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大唐淮北发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49号提请人: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周兴祖,董事长。被申请人:大唐淮北发电厂,住所对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郑作礼,厂长。��请人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唐淮北发电厂因买卖产生纠纷,淮北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淮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将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申请人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唐淮北发电厂银行存款720万元。淮北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大唐淮北发电厂银行存款7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