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心俊与彭相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彭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865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琴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