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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毕峰与毕峰、张红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毕峰,张红柱,杨玉龙,叶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050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诉讼代表人许海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大伟,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峰。被告张红柱。被告杨玉龙。被告叶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诉被告毕峰、张红柱、杨玉龙、叶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