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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孙占兵、张家口金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家口金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郝选清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兵,张家口金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郝选清,李志清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66号原告孙占兵。委托代理人屈娟,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金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震毅,该公司经理。被告郝选清。被告李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兵诉被告张家口金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郝选清、李志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成海审判员  牛 云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少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