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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玉燕与项旭东、林华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燕,项旭东,林华蓉,金笃柱,何初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燕。被执行人项旭东。被执行人林华蓉。被执行人金笃柱。被执行人何初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万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执行人项旭东、林华蓉、金笃柱、何初六现下落不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笃柱名下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微型普通货车一辆和牌号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银行无存款,在本地住建局和国土局均无财产登记,现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已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款,对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200万元及利息,本院暂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易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