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与邹绍荣,郑书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邹绍蓉,郑书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8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先祥,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程光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红,该医院平湖分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绍蓉。委托代理人:冯伟,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书言。法定代理人:邹绍蓉(系郑书言之母)。委托代理人:冯伟,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邹绍蓉、郑书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夏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