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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重庆市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6号灯饰广场501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6608-7。法定代表人王忠云。委托代理人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大星居委,组织机构代码68891668-1。法定代表人谢生敏。委托代理人李袁,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9元,减半收取2974.50元,由原告重庆顿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