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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新正与重庆专用机械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正,重庆专用机械制造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王新正,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蓝忠良,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专用机械制造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下中渡口130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1349-8。法定代表人郭志君,重庆专用机械制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新,男,重庆专用机械制造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正与被告重庆专用机械制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新正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正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