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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商)初字第1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卓万祥与郭万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万祥,郭万顺,林玉妹,北京东云联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商)初字第13580号原告卓万祥,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郭万顺,男,1977年7月3日出生。被告林玉妹,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东云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村61号。原告卓万祥与被告郭万顺、林玉妹、北京东云联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万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万祥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卓万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蒋怡琴人民陪审员  林树影人民陪审员  常永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