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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卫国与刘洋、杨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黄卫国,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忠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哈市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本院执行。我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来我院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我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并表示已在审判庭领取了所有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哈市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审 判 员 : 田 仲助理审判员 : 车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