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向以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以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00495号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城区胡乐路绿宝嘉园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6687193-4。法定代表人:王恩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栗文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罗义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向以月,女,汉族,住宁国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以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邱学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