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初字第1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秀英与石国敏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英,石爱菊,石国敏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1419-2号原告徐秀英,女,汉族,1930年1月29日生。原告监护人石爱菊,女,汉族,1961年6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国敏,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宋香兰,女,汉族,1959年5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畅玉倩,河南沈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英诉被告石国敏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英撤回对被告石国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秀英承担。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陈福全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