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薛曼丽犯组织卖淫罪薛冬梅、周铁军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曼丽,薛冬梅,王向东,周铁军,高永梅,余同苟,高廷蓉,马存燕,潘华美,耿德飞,陈倩,周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08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曼丽,女,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个体户,住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察院以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朱秀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冬梅,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住蚌埠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1年10月被蚌埠市原中市区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月12日释放。2013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席天姣,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向东,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被蚌埠市原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铁军,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候马市,住蚌埠市蚌山区。2014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6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珍维,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永梅,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住蚌埠市禹会区。2013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经淮上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姚少伟,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同苟,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住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管启飞,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廷蓉,女,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3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经淮上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存燕,女,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住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3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经淮上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剑,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华美,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住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3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经淮上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德飞,男,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无业,住蚌埠市禹会区。2014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倩,女,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无业,住蚌埠市禹会区。2014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中新,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爱平,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住蚌埠市蚌山区。2013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11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薛曼丽犯组织卖淫罪、上诉人薛冬梅、周铁军、高永梅、王向东、余同苟、高廷蓉、马存燕、潘华美、原审被告人周爱平、上诉人耿德飞、陈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曼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薛冬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向东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铁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永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余同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高廷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存燕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潘华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爱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耿德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薛曼丽、薛冬梅、周铁军、高永梅、王向东、余同苟、高廷蓉、马存燕、潘华美、耿德飞、陈倩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瑞文审判员 陈 颉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邱亮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