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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朱建芳诉侯俊森、邱桂红、邱桂兵、冉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芳,侯俊森,邱桂红,邱桂兵,冉祥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朱建芳,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侯俊森,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邱桂红,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邱桂兵,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冉祥芬,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芳与被告侯俊森、邱桂红、邱桂兵、冉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建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侯俊森、邱桂红、邱桂兵、冉祥芬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