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朱建芳诉侯俊森、邱桂红、邱桂兵、冉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芳,侯俊森,邱桂红,邱桂兵,冉祥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朱建芳,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侯俊森,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邱桂红,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邱桂兵,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冉祥芬,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芳与被告侯俊森、邱桂红、邱桂兵、冉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建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侯俊森、邱桂红、邱桂兵、冉祥芬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