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余某、黄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黄某,李某,王某,龚某,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蜀刑初字第0033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本市蜀山区PK俱乐部经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本市蜀山区PK俱乐部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本市蜀山区PK俱乐部工作人员,户籍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本市蜀山区PK俱乐部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龚某,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本市蜀山区PK俱乐部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钱某,女,1992年10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本市蜀山区PK俱乐部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黄某、李某、王某、钱某、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文珺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后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李某、王某、钱某、龚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实施操盘、配码、费用结算等与赌博直接相关行为,并参与赌博利润分成。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余某、黄某、李某、钱某、龚某、王某的供述、证人高某、罗某、吴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查询记录,PK俱乐部收银电脑导出数据,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黄某、李某、钱某、龚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黄某、李某、钱某、龚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在合肥市蜀山区1912街区一商铺成立合肥利慧竞技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开设PK(德州扑克)俱乐部,PK俱乐部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营业,实行会员制,余某在PK俱乐部以举办德州扑克比赛的形式吸引社会人员参赌。参赌人员通过现金充值会员卡方式或者直接缴纳现金方式获取积分,以每1元人民币换取1个积分,再以积分换取比赛所需的筹码。参赌人员在赢得积分后,可以按照相应的积分来换取等值的实物礼品,如苹果牌手机、苹果牌平板电脑、购物卡、加油卡等。被告人余某聘任被告人黄某为该俱乐部的副总经理,负责俱乐部的经营管理;聘任被告人李某为赛事主管,从事荷官工作并管理其他荷官;聘任被告人钱某、龚某、王某为现场管理,负责参赌人员的接待,费用结算等事务。被告人余某从每场德州扑克比赛中抽头渔利,并从每场比赛的第一名所获奖励积分中抽取固定比例积分结算成现金发放给黄某、李某、钱某、龚某、王某。2014年1月4日18时,罗某、王某某、吴某、陈某某、谢某、刘某某等人在该俱乐部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了用于赌博的筹码、账本等物品,并将被告人余某抓获归案;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李某、钱某、龚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黄某、李某、钱某、龚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罗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组织机构代码证,案发现场方位图,行政处罚决定书,SNG比赛等级及奖励表,查扣的账本、筹码,以及六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用具,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李某、钱某、龚某、王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实施操盘、配码、费用结算等与赌博直接相关行为,并参与赌博利润分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钱某、龚某、王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李某、钱某、龚某、王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查扣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峻峰代理审判员 倪 娜人民陪审员 高学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零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