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与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大洲,山东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臧玉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善宾,系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工资人民币341815元于2015年2月5日前付清欠款,执行费5027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