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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晃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敦双、姚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晃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蒲少忠,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蒲增焕,男,1967年8月5日出生,该联社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金,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姚敦双,男,1945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姚建明,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晃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姚敦双、姚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已与两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晃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英军审判员  杨建清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澄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