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文帅诉被告梁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26号原告谢某某,女,30岁,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梁某某,男,31岁,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余款150.00元返还原告谢某某。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